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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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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 16: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务合规
随着快速消费品行业(即FMCG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在消费者中稳固品牌增加销量,经常会进行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如计算积分、赠送礼品、参与抽奖等都是非常常见的促销方式。伴随着五花八门交易模式的出现,其背后产生的营销费用在事后的税务处理上也变得非常复杂。
所有交易的分析都应该从法律上交易安排的权利义务开始思考,再结合交易的实质及会计处理的证据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快消行业常见的积分就有很多种形式,有消费积分,也有奖励积分;积分在约定时会有不可撤销的形式,也会有附加条件的。在法律意义上,不同积分的产生和最后的给予都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实际操作时,大多数财税经理人都能做到查阅相关的文件,但是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如何处理?是认定为没有相关规定,还是根据原则进行类推?这是产生税企争议的常见原因。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规定抽奖活动必须由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操作难题就在快速消费品行业的财税同行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让顾客在获取奖品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长期以来的商业处理惯例还容易引起客户反感。而且,根据当今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而事实上顾客往往不愿提供,这对企业实际操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铂略咨询研究员朱滢瀛谈到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二:一是根据业务性质明确是否属于不应征收个税的情形;二是在属于征税情形时,在合规前提下找出便捷可行的操作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如果以折扣折让的方式赠送礼品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这是买卖关系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个人所得的情况。如果是单独兑奖,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企业在抽奖时采取人人有奖的制度,与税务局解释时就可以表明这并不存在区别和偶然所得的情况。如果在随机项下,不存在基础性交易,即没有买卖行为,那么所有的赠送都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当今的申报操作是需要身份证号,因此常见的做法是以一个人的名义全部汇总缴纳。而我们的做法是,小额的个人所得税由每家店的店长汇总申报,比较大的金额,在活动中就明示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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