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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一个更难管控的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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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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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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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一个更难管控的第三方平台
微博:一个更难管控的第三方平台
信息来源:天下网商作者:张延来发布时间:2012-08-1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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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开启了自媒体时代,每一个用户都成为信息传播的中心。微博的信息传播方式不是最古老的线性传播(One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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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4 10:34 上传
微博平台纠纷类型及案例
1.名誉权
药家鑫案是2010年引起国内广泛关注的案件。该案了结之后,引发了另外一件跟微博相关的案件——2011年8月4日,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把药案受害人的代理人张显告上了法庭。药庆卫称,自2010年底至今,张显在其开设的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对他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引起公众对自己产生误解。
药庆卫名誉权案至今虽未判决,但从案情来看,着实能够反映出微博在传播信息方面的强大效应,以及由此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
从另外一个角度,微博作为该案信息传播的平台,是否也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一定作用,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呢?再者,当事人药庆卫跟张显有过私下沟通,张显发布了一些澄清的微博信息,后来又删掉了,那么药庆卫是否可以通过跟平台沟通或者投诉,起到阻止信息进一步传播的效果?如果向平台投诉,平台又该做何处理?假设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力,平台是否也会面临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思索。
2.个人隐私及肖像权
大S婚礼产生的微博纠纷起因于演艺界明星大S和商界名人汪小菲的婚礼,搜狐老总张朝阳受邀参加,婚礼过程中,张拍摄照片并发布在微博上,后遭到新人的指责,并委托律师致函,以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为由,要求张公开道歉。
最终双方并没有对簿公堂,但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个人隐私在微博这样的新媒体出现后岌岌可危的态势。在权利人主张隐私权受损害的情况下,微博平台是否有义务采取删除的措施呢?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像物权和知识产权那样权责明确,权利人主张的时候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以及何种程度的证据证明隐私的存在和受损情况,此后平台又将作出何种程度的处理才算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这些又需要深入地考量。
3.消费者权益与虚假宣传
第三方平台除了通过广告和服务费获取利润之外,将数据和接口开放给其他产品或服务提供商(开放平台)也是当下非常流行的一种商业布局。经由开放平台,平台用户可以更便利地获取商家信息并直接进行交易,当平台开放给商家时,很大程度上平台在法律层面已经参与到商家的实际交易活动中,以类似商家的身份与消费者发生联系,尤其是很多情形下,微博平台会主动释明其作为交易参与者的身份,例如最近新浪微博相继推出京东商城、麦考林和淘宝商城的微博促销页面,新浪微博用户可以直接在以上微博帐号的促销页面中点击商品,进入购买流程。同时在促销页面的右侧出现“猜你喜欢”栏目,根据用户性别、年龄等特征自动推荐商品。这种模式下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从微博开始的(微博提供部分购买页面),一旦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微博和商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深入,很多企业、明星代言人和购物达人也开始利用自身的微博影响力,号召粉丝购买相关产品,此时如果相关产品出现质量纠纷,在消费者已经大量反馈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微博平台应该考虑是否允许产品宣传信息的进一步存在和扩散,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应该说微博平台已经满足了法律规定的主观上的明知要件,之后的风险会随之加大。
4.知识产权
一个颇为有趣的案例是,一位网名为“蜡笔小球”的网友原创了一条微博,被全球知名安全套生产厂家杜蕾斯转载于官方微博,该网友以未经许可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钱外加100箱杰士邦安全套,并委托律师发送了律师函。后杜蕾斯官方微博发表了致歉声明,并表示送出杜蕾斯产品给原创者,“数量是网友‘辣笔小球’三年的杜蕾斯用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这则案例可以说是国内第一起微博著作权维权并且取得积极效果的案例。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例如李开复、莫文蔚、刘翔等均遇到过微博内容被使用但未注明出处的情形。
微博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绝不仅限于著作权一种,随着微博商业活动的开展,微博上的产品图片、微博界面设计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等也日益普遍,更复杂的例如微博帐号与事先取得的商标权或域名冲突等,都是亟待解决又无法一举攻破的难题。
微博的内容虽然简短,但完全不影响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尤其是其中独创性较高的部分。然而微博的转发、转载、引用以及复制都是非常快捷并且难以寻找源头的,这为侵权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却给维权带来不小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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