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仓库等级的申报与评定 第十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分工: 全国性国标宣贯,由全国评定办负责;地区性国标宣贯及参评企业申报,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组织; 申报材料的初审与受理,由全国评定办负责;现场评审及评审报告审核,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 评审报告的审定与抽检,由全国评定办负责,并报全国评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企业,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参评库区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全国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报送全国评定办。 第十二条 初审与受理 全国评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定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全国评定办通知,组织对参评库区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全国评定办指派),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现场评审、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编写评审报告; 4、向申报企业通报评审意见; 5、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库区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四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审定,审定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义的,评审结果生效,由全国评定办定期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标牌。 第十六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由评定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以现场评审为主,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